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维持原判!肖宁合等人涉恶案二审宣判
2019-12-06    来源:    作者:    【打印本页】    字体: [][ ][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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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-12-06

来源:宁夏检察

    2019年11月18日,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肖宁合、曹宁等人犯诈骗罪、妨害公务罪一案进行终审宣判,依法驳回抗诉、上诉,维持原判。

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查明,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,被告人肖宁合、曹宁、曹通、沈鹏、包乐、李刚、卢帆7人部分或共同纠集在一起,对外虚假宣传,以民间借贷为由实施“套路贷”诈骗犯罪活动,形成恶势力。
  金凤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肖宁合等7名被告人犯诈骗罪、妨害公务罪,分别判处十二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  金凤区人民法院宣判后,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,肖宁和、曹宁、曹通提出上诉。
 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肖宁合、曹宁、曹通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,以“零用贷”“空放”贷等进行虚假宣传,假借民间借贷的名义多次实施诈骗犯罪活动,为非作恶,欺压百姓,扰乱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,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。原判认定事实清楚,处理适当。遂依法作出驳回抗诉、上诉,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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